-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24 16:34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负责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3、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4、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5、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7、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8、负责全市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资金、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配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和全市住房维修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人数28人,实有职工人数27人,退休职工人数7人。设财务科,综合科,分宜办事处等7个科室。
第二部分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1年收入预算总额662.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16.01万元,占收入总额的62.77%,比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48.79万元,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上年结余结转246.71万元,占收入总额的37.23%,比上年减少14.4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1年支出预算总额662.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2.7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00%。
按支出按功能分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81万元,占支出总额的7.97%,比上年增加2.13万元,原因是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正常增加;城乡社区支出584.18万元,占支出总额的88.15%,比上年增加46.27万元,主要是人员工资和奖金津补贴的正常增加;住房保障支出25.73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88%,比上年增加0.39万元,原因是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财政拨款支出416.01万元,比上年增加63.19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81万元,占支出的12.69%,城乡和社区支出337.48万元,占支出的81.12%,住房保障支出25.73万元,占支出的6.19%。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我中心2021年预算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我中心2021年预算安排的的公用经费支出35.72万元,比上年增加0.04万元。情况如下:办公费1.45万元,印刷费0.96万元,水电费0.84万元,邮电费0.5万元,差旅费2.7万元,维修费0.56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会议费0.54万元,培训费0.75万元,劳务费1.12万元,工会经费2.57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9.09万元,取暖费3.14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
我中心计划2021年政府采购20.3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笔记本电脑2台,参考单价0.7万元/台,小计1.4万元
(2)台式电脑5台,参考单价0.5万元/台,小计2.5万元
(3)复印机1台,参考单价0.7万元/台,小计0.7万元
(4)打印机5台,参考单价0.15万元/台,小计0.75万元
(5)空调3台,参考单价1万元/台,小计3万元
(6)投影仪1套,参考单价2万元/套,小计2万元
(7)监控系统1套,参考单价10万元/套,小计1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无
(八)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
今年没有安排重点项目。
二、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无变化
公务接待费1.5万元,与上年无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我单位没有公车,所以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为0。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无变化
第三部分 新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