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现就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制定如下:
一、 申请条件
(一)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
2、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继续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3、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 二)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由于经营原因,造成流动资金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二、申请时间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
(二)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
(三)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一个月再次提出申请。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或职工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含100人)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提交材料
(一)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的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提供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及文件,或者经全体职工2/3以上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及其他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做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